学会章程
时间:2021/10/27 10:44:23    本站原创

辽宁省水产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辽宁省水产学会,英文名Liaoning Fishery Society(缩写LNF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省内水产及与水产有关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渔发展战略,面向生产、面向群众、面向基层,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的特点,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大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水产科技学术交流与合作,活跃学术思想,发展同其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本省水产学科和渔业经济发展;

(二)组织会员参与水产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渔业法规工作的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的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三)组织会员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组织出版水产学术期刊,汇辑学术会议资料,组织编写水产学术性和科学普及书刊及工具书等;

(四)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水产从业者素质。促进和推广水产新技术的应用和普及,组织会员学习和考察,更新知识,提高会员科技水平;

(五)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举荐人才。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利息;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3日召开的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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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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